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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院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針對領受月退俸的公立教職人員,若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或團體、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佔該事業資本額20%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恐致的團體、機構等職務者,且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必須停領月退休俸。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明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二、增訂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修正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職務範圍及條件。
三、增訂第2項: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再任上開職務且每月領受之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已達法定基本工資,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者,給予3個月過渡期間,俾供審酌是否繼續任職。
四、增訂第3項:明定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五、增訂第4項及第5項:明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第1項第5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年齡限制。
六、增訂第6項: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有關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停止領受月撫慰金權利之規定,涉及遺族權益,移列於本項。
林全也指出,為使軍職人員退伍再任公職、特定法人及事業機構時,與公教人員採取一致的處理原則,以維護制度的公平性,請國防部就退伍再任人員應停發月退休俸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儘速通盤檢討,並在政務委員許璋瑤協調下,儘速完成修正事宜後核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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